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0-08 点击数:899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我国历史最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之一。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1个,覆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10个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6个,覆盖12个学科门类;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34个。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考核,科学选拔,择优录取,质量为先,宁缺毋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5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7000多名。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000多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0多名,包括公共管理硕士(MPA)约260名,工商管理硕士(MBA和EMBA)约1365名(含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约836名,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约529名),技术转移硕士约100名(含全国统考约85名,单独考试约15名),工程管理硕士(MEM)约600名(招生计划约440名已分配到具体学院在招生目录中公布,另约160名将根据学校分数线上考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招生学院)。

第九条  招生计划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推荐免试、单独考试等方式招生人数及各类专项招生计划。在推免招生录取结束后,我校将公布统考分专业招生计划。实际招生录取人数将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学科发展需要和当年生源情况调整。

第十条  推荐免试招生计划见 《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招生计划。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根据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相关文件要求,学校集中优势学科专业招生。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医学专业研究生约20名(含喀什专项),理工专业研究生共约20名(含至少5个工程硕士),其他专业研究生共约15名。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40名(含推荐免试招生)。

各专项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我校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须满足以下条件:不得跨专业报考;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TOEFL、IELTS等相当);提供大学教务部门开具的相应专业本科的8门专业课程成绩单;初试成绩合格后,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加试科目将在复试前通知。

④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在报名确认前,向我校研招办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通过复试被拟录取,须从所在培养单位退学。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有两个及以上学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报考条件第十二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的各项要求。

②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报考条件第十二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的各项要求。

②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第十二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条件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硕士报考条件参见 《上海交通大学技术转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  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当年规定的报考条件。不满足报考条件者报考无效。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缺一不可。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网上报名要求

①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具体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②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考点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③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④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名办法见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和照顾政策,不得兼报其他专项计划。

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学院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⑦“强军计划”考生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我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报考“强军计划”的考生必须选择:思想政治理论(单独考试)、单独考试英语、单独考试数学科目和相应专业的专业课。

⑧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⑨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在上海参加入学考试报考上海交通大学的考生以及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试科目为337工业设计工程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须选择“3105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且缴纳报考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具体要求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2.网上确认要求

①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②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有关材料,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③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考生报考照片不得使用P图、美颜、AI变脸等技术处理,因报考照片与本人不符“比对”不通过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考生本人弄虚作假图像错误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如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④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⑤考生网上报名及确认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我校研招网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及相关事项。

第六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八条 初试与复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初试科目见《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方式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复试由我校组织,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也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既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我校一般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招生学院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不得低于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坚持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确保公平公正。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遵章守纪、诚实考试。

1.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其中:

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 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2日下午14:00-17:00   业务课(二)

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见本人准考证。

2.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学院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审计硕士、技术转移硕士等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合格/不合格)计入复试总成绩。

4.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十九条  复试资格审查。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进行查验,同时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当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要报名参加考试。复试考生需登录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网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在线申请学历(学籍)验证, 打印下载本人的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如不成功可根据要求申请书面认证,获得“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复试考生在资格审查时,需携带:①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②学历(学籍)认证报告③学历、学位证书(所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考生持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报考,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④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第二十条 录取

1.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体检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我校财务公示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不享受奖助学金,学校不提供住宿。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录取为定向就业,不转户口档案。

3.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报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录取类型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4.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招生录取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由考生所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工作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出具《思想政治品德情况表》,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还需要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人事档案不能调转到我校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需要,开展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工作一般安排在录取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在新生入校后,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有关专项招生政策,“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人数和复试分数线,将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综合确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等服务项目考生及报考普通计划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教育部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且需于招生院系复试名单公布前向招生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专项计划各类照顾政策不重复或累加享受。

第二十五条 校企联合培养招生。“联合培养基地”招收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进行课程学习;其余时间在联合培养基地,校内不再提供宿舍。具体见上海交通大学各联培基地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费与奖助。上海交通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标准。详见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s://gk.sjtu.edu.cn)-公开栏目-财务资产及收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同时,上海交通大学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渠道。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s://www.gs.sjtu.edu.cn)政务公开-工作手册-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咨询和联系

1.上海交通大学研招办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陈瑞球楼339室

电话:021-62821069 传真:021-34206123-108

网站:https://yzb.sjtu.edu.cn/

email: yzb-ss@sjtu.edu.cn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招办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重庆南路227号东1楼315室

邮编:200025

电话:021-63846590转776248

传真:021-53068810

网站:https://www.shsmu.edu.cn/yjsy/zsgz1.htm

email: yzb@shsmu.edu.cn

3.我校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及专业介绍详见https://yzb.sjtu.edu.cn/post/2551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根据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更新2024.10.09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